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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腳印開心志工隊設置要點暨組織章程

· 志工規章,網站公告

財團法人中華大腳印關懷協會 

大腳印開心志工隊設置要點暨組織章程  

訂定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03月17日 

第一章  總則 

第ㄧ條 本志工隊名為大腳印開心志工隊。 

第二條 以下簡稱本隊。 

第三條 本隊會址設於(財團法人中華大腳印關懷協會,以下簡稱本會)本會所在地地址相同。 

第四條 本隊致力於完成下列任務: 

  1. 協助本會目的事業之推廣。 
  2. 協助本會各項活動。 
  3. 協助本會各項志工管理行政庶務。 

第二章 志工隊成員 

第五條 凡年滿十八歲,認同本會宗旨,志願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活動者,經本會依實際需要公開召募甄選,且經考核合格者,由本會核發臨時志工手冊,成為本會一般志工,其有效期一年。志工主分要為三種: 

  1. 為開心志工,主要以短暫性未完成訓練課程(基礎、特殊)為主,通過面試後領取「開心志工證」,即為一般志工。 
  2. 為正式志工,即為受過完整訓練課程之志工(基礎課程、特殊課程)並領取「志願服務紀錄冊」,及服務滿40小時(含志工手冊時數),最後通過評鑑後,發予志工服務證即為本會正式志工。 
  3. 為資深志工,已領取「志願服務紀錄冊」每年服務時數達60小時以上連續3年為本會資深志工。前項服務之時數計算以服務本會為主。 

第六條 志工督導的任職,由本會執行長指派適合人選後呈理事長核定任用之,解任亦同。 第七條 面談通過志工需要參加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,再由本會將名單造冊至主管機關(巿政府社會局),由其核發志願服務記錄冊。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包括: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、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、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以培養志工志願服務基本知識,提升志願服務品質,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。 

第八條 特殊訓練課程內容包括:社會福利概述、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、應用單位業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(含實習)、綜合討論。 

第九條 開心志工規定: 

  1. 開心志工即為通過面試篩選新進志工。 
  2. 開心志工於實習期間發予「開心志工證」,並需於服務時攜帶。 
  3. 開心志工需實習滿40小時,且經由志工督導對其適任度、調適度及態度方面評鑑通過,完成訓練課程(基礎、特殊)方可成為正式志工並發予志工服務證。 
  4. 開心志工於實習期間,由資深志工帶領訓練,其服務的時數會登錄於志工服務時數。 

第三章 志工之權利、義務與獎勵 

第十條 志工之權利: 

  1.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 
  2. 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 
  3.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,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 
  4.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料。 

志工之義務: 

  1. 遵守本會訂定之規章及各項決議。 
  2.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。 
  3. 兩個月之活動場次請於公告當月十五日前填妥「志工服務排班表」,並依排班出席服務,如無法出席,應洽督導安排。 
  4. 執行志工隊或本會分配之服務工作,並恪遵工作規定。 
  5.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,以其權利為優先考量。 
  6. 對於其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應保守秘密。 
  7. 拒絕向服務者收取酬勞。 
  8. 妥善保管本會提供之可利用資源或資訊。 
  9. 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證。 
  10. 參與本隊及有關單位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研習活動。 
  11. 妥善保管及使用志工服務證及志願服務記錄冊。 
  12. 「志願服務記錄冊」由志工本人保管。 

第十一條 志工若有違反法令、志工管理規章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,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本會提報予以除名。 

第十二條 志工出席關懷活動相關事宜 

  1. 志工不得無故缺席,請假需先告知工作人員。 
  2. 志工因個人事務無法出席活動,則需提早與督導告知。 
  3. 志工服務時間以服務內容分述於下:

  3-1  機構關懷活動:以出席場次為計算單位:

  • 1天只有一場次者,以2小時計 
  • 1天有兩個場次者,以3小時計;只參加其中一場次以1小時計, 
  • 1天有三場次者,全程參與者以5小時計,參加一場者以1小時計,參加兩場者以3小時計,請志工以此時數登錄。 

  3-2大型勸募活動:以活動參加時段為計算單位,參加單位以2時為一單位,實際登錄。 

  3-3 其他志工:以實際支援時段為計算單位。 

 4. 參與活動時需著志工背心及配戴志工證(表演志工除外)。 

 5. 參與活動不著背心及志工證者,經提醒屢勸不聽,將於志工評鑑中扣分處分。 

※如因特殊原因,有超過活動時間半個小時以上,以一小時時數登入。 

第四章 組織及職權 

第十三條 本隊之組織成員如下: 

  1. 志工隊隊長一名。 
  2. 志工隊副隊長三名。 
  3. 本隊依本會之實際業務需求得增設小隊長。 
  4. 其他則為正式志工及開心志工。 

第十四條 志工隊長工作職權如下: 

  1. 對內綜理隊務,協調並監督各幹部負責之工作。 
  2. 辦理本隊對外活動及支援調度一切事宜。 
  3. 防止第三人非法不當損害隊員之一切合法權益。 
  4. 要求隊員按時履行其義務。 
  5. 協調處理任何與本隊有關係之爭議。 
  6. 瞭解志工參與各項活動之辦理情形,給予必要之協助。 
  7. 遴選適當人選擔任副隊長,並依本會實際需要,增設若干幹部或小隊長,以利本會運作。 
  8. 關懷志工,代表本隊前往祝賀或慰問。 
  9. 辦理年度服務檢討事宜。 

第十五條 志工副隊長工作職權如下: 

  1. 協助隊長辦理隊務,並提供各幹部工作諮詢。 
  2. 辦理本隊對外活動及支援調度一切事宜。 
  3. 防止第三人非法不當損害隊員之一切合法權益。 
  4. 要求志工按時履行其義務。 
  5. 協調處理任何與本隊有關係之爭議。 
  6. 確實掌握志工值勤動態,分配或調整志工合適之服務點。 
  7. 瞭解及反應志工服務狀況,對經常請假之志工予以鼓勵,並提醒其維持正常之出席率。 
  8. 協助安排及調度活動人力。 
  9. 協助志工完成志工訓練工作。 
  10. 協助傳達本會最新資訊,並隨時反應志工意見。 
  11. 主動關懷志工,瞭解志工之喜憂,適時反應予隊長。 
  12. 負責所有志工之聯繫,並建立各項相關資料以利保管及傳承。 

第十六條 志工隊隊長任用條件如下: 

  1. 已是現任志工隊志工人員,且領有「志願服務紀錄冊」且在本會服務達三年以上,熱心公益,或表現優異經本會核定者。 
  2. 現任本會之幹部可重複擔任志工隊隊長、副隊長。 
  3. 須配合本會推動各項會務與本會之目的事業。 
  4. 志工隊長須經督導提名經執行長核定後,呈理事長後聘用之,解職亦同。 

第十七條 副隊長及各小隊長遴選條件如下: 

  1. 已成為現任志工隊之志工人員。 
  2. 平均一年服務時數達72小時以上(每月六小時以上)。 
  3. 現任本會之幹部得重複擔任。 
  4. 須配合本會推動各項會務與本會之目的事業。 
  5. 經隊長提名提報導督核定後,呈執行長及理事長後任用之,解職亦同。 

第十八條 隊長、副隊長、小隊長因不能或不願執行其職權者,經督導提報執行長核定後呈理事長解除其職務。 

第十九條 不適任幹部之評選,隊長、副隊長、小隊長因不法情事,確認造成本會之重大損失者,得由本會解除其職務,其繼任人選,依前項方法任用之。 

第二十條 志工隊幹部於任期內如請假逾一個月,致活動無法順利推展,應由隊長另行指定幹部接任。 

第五章 會議 

第二十一條 出席志工會議為志工基本之義務 

  1. 志工幹部會議:志工隊隊長提出經督導同意後召集。 
  2. 臨時會議:由執行長及志工督導召集。 

第二十二條 幹部不能親自出席志工幹部會議時,得以書面、電話或傳真告知主辦人,並說明事由,三次無故缺席即視為不願執行其職權者,停止其職權。 

第六章 獎懲 

第二十三條 志工於服務期間應接受服勤督考,以考核評估服務成效,並依考評結果辦理下列事項: 

  1. 本隊隊員於服務期間內表現優良者,由本隊報請本會定期表揚以資獎勵。 
  2. 本隊隊員有違反本隊之管理規章者,得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口頭勸告、書面記點、中止服務等處分。 

第二十四條 志工之考核由本會及志工幹部依服務品質與專業知識、服務態度與能否主動發掘服務所見問題及出勤(遲到、早退、請假、未到等)進行考核。 
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就志工全年服務狀況及其服務之年資分別給予表揚或懲處,或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有關機關社團公開表揚。 

第二十六條 志工因下列事項,得中止服務資格除交回志工證、中止所有志工應盡的權利與義務並予以中止服務處分: 

  1. 嚴重違反服務出勤注意事項者。 
  2. 損及本會形象者。 
  3. 書面記點超過3次者。 
  4. 考評未達標準者 
  5. 經口頭及書面(e-mail或Line)表示暫停志願服務工作者,欲恢復志工資格需重新申請即可。 

第七章 附則 

第二十七條 本志工管理規章之實施督導應簽報執行長核可後自公告之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 

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規章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法律或本會相關規定辦理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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